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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訊息 : 行動電源於 5 月 1 日起納入商品檢驗項目 標檢局:檢驗合格商品才行上市販售
作者 cylifestyle 於 2014年05月01日 16:30:00 (2440 次閱讀)



行動電源於 5 月 1 日起納入商品檢驗項目 標檢局:檢驗合格商品才

行上市販售法源編輯室/ 2014-04-22
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昨(二十一)日表示,為保障消費者使用3C產品安

全,將3C二次鋰單電池/組、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

於今年五月一日起正式納入應施檢驗商品項目,未來必須檢驗合格商品

才行上市販售。

標檢局表示,3C電子產品在現代科技發展與普及下,已成為生活中不

可或缺的一種配備,因此帶起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等設備的使用,但

考量此類產品內部裝置有起火爆炸的可能性,因此發布經濟部標準檢驗

局102年11月20日經標三字第10230020100號公告,

將3C二次鋰單電池/組、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納入

檢驗商品項目,並自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,未來出廠產品皆應通過檢驗

才行在市面上販售。


標檢局指出,本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2年11月20日經標三字第

10230020100號公告檢驗的商品範圍包含,使用於3C類商

品的二次鋰電池、二次鋰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,而所謂「二次」指的

是可重複充、放電的意思,檢驗方式採取商品檢驗法第5條第1項規定

所稱驗證登錄,此類產品應在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並於商品上標貼

商品安全標章,才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。

標檢局進一步說明,凡是在新制上路前已在市面上

販賣的產品,如果能夠出示相關佐證資料,足以證明產品是在實施檢驗

前進口或國內運出廠場產品,即可繼續販售,無須標示「商品安全標

章」。
不過新制上路後,進口或國內所生產的此類商品在未

經檢驗即上市銷售且經查證屬實者,將依照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

規定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另提醒消費者,經

檢驗合格產品仍應在適當環境下正確使用,以避免因環境不良或使用不

當造成災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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